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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法律:古代当官的迷赌局 处罚重于普通赌徒0
战国:平民涉赌罚仨金币王位继承者被抽打
元:普通人受杖打 官员则免职
明清:官员加重处罚
赌博俗称耍钱儿,也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最初的时候,也许这只是古人在劳动之余用来消遣的娱乐活动,并不用钱物做赌注。随着获取钱物成为目的,有些人干脆以此为职业,过起不劳而获的生活,赌博也就成为一种犯罪。
但俗话说“十赌九输”,赌博不仅影响赌徒个人的正常家庭生活,而且也影响社会稳定。接下来我们就谈一谈自古以来法律对赌博罪的规定和处罚情况。
战国
太子赌瘾太大可能贬为庶民
战国时期的《法经》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在“杂律”中对赌博做出了规定,虽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但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思想和精神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
《法经》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将赌博犯罪分为两类,并相应地使用不同的刑罚。一般平民赌博以财物为赌注的,要处以三个金币的罚款;如果作为王位继承者的太子赌博,则要处以笞刑,用荆条抽打背臀。如果太子赌瘾太大,屡教不改,那就要面临被剥夺王位继承权、贬为庶民的危险。
秦代继承了《法经》惩治赌博的传统,但是对赌博打击不力,大秦江山正是从赵高教秦二世玩骰子开始陷落的。
汉代
地方王侯赌博剃掉头发胡须
汉代初期,统治阶级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不过贵族阶层中不少人居功享乐,追求奢华,赌博进入贵族子弟的生活,并逐渐成为一种风气。这与汉初的立国方针是相违背的,所以汉律对赌博罪予以明确的规定,即使是达官贵人也严惩不贷。
汉武帝的时候,地方王侯黄遂、张拾、蔡辟方等都是因赌博被处以“髡(音同坤———编者注)为城旦”的刑罚,也就是要剃掉头发、胡须(古代视剃掉头发、胡须为一种羞辱),还要服一定年限的劳役,爵位自然也保不住了。
唐代
赃款超过五匹按盗窃罪论处
赌博罪再一次出现在国家律典中是在唐代。《唐律》对赌博罪的规定明显比前代有所发展,区分为赌博财物和聚众赌博两种。
前者指凡参与赌博的人,以所得财物多少定罪量刑,输钱的也一样,只不过可以按照从犯从轻处理;后者是指召集赌博或者提供场所的人,不管本身有没有参加赌博,都要被杖打一百下,如果向赌徒抽头渔利,那就要依所得赃款的数量按盗窃罪论处。
《唐律》明文规定“五匹”(五匹布的价钱)为判断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凡是参与赌博的,赃款在五匹以下为轻罪,杖一百就行,赃款在五匹以上的则要根据所得财物的多少,按盗窃罪论处。
赢钱请人吃饭不能算是赌博
当然并非所有“戏赌财物”的行为都是赌博犯罪:如果比试武艺弓箭,即使以财物为赌注也不能算是赌博,这是从形式上区分罪与非罪;如果以饮食为赌注,或者声明用赢到的钱款请大家吃饭的也不算赌博,这是从目的上区分罪与非罪。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要重点惩罚的是那些以赌博为业,不事劳作,或者聚众赌博,从中渔利的人,并没有不加区分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宋代
宋初因赌博被捕一律处死或充军
宋代继承了《唐律》的传统,而且对赌博犯罪的规定更加具体,刑罚也更重。宋初厉行重法,凡是在京城开封府开设赌局,聚众赌博的,被捕者一律处死,隐匿赌徒不告发的,处以相同的刑罚;在边疆地区犯赌博罪的,一律发配充军。
后来刑罚变轻缓接近唐代的规定
后来宋代又制定了通行于世的律典,对赌博罪的规定变得轻缓了,也更接近唐代的规定,即凡参与赌博的要杖一百,输赢财物超过五匹布的都要依盗窃罪论处。如果一个赌徒赢了五匹布,那就要被判一年徒刑,而输五匹布的则可以按从犯从轻减一等处刑,就是杖一百。
元代
继承宋代法律处罚先重后轻
元代与宋代一样,也是先重后轻。
开始规定将赌徒流放到北方荒远之地,后来又改为赌钱物者杖七十七下,开赌场的受同样的处罚;官员参与赌博的免职,凡再犯的,在原来刑罚的基础上加一年徒刑;缉捕官兵故意放纵赌徒的,笞四十七下,收受赌徒财物的一样笞四十七下。
明代
两类赌徒受罚前要先戴上木枷
明代律典规定,凡赌博财物者,杖八十,赌博场所及缴获的财物都要没收入官,开设赌场的人与赌徒同罪,官员犯罪则要加重一等处罚。对犯罪情况的认定只以现场缴获的财物数量多少为依据,以前的赌博行为则不予追究。
同时,明代的“赌博条例”对律典作了补充,将赌徒分为三类:第一类指不务正业,整天在街上酗酒、滋事,或者以前有过诈骗、盗窃、不孝等犯罪记录的,这类赌徒要先枷号(一种耻辱刑,犯人脖子上戴木枷)两个月,然后再依律处断;第二类指平时没有别的罪行,只是惯于赌博的,要枷号一个月再依律处断;如果是年幼无知,在别人的引诱下偶尔参与赌博,这属于第三类,只需依照律典处刑就可以了,没有附加刑。
官员犯第一、二等赌博罪的需要奏请皇上判决,文官一般要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后仍留在原来的部门听候差遣。
明代对赌博罪的处刑较唐宋变得轻缓了,但是官员赌博受刑要重于常人,这与《法经》的思想是一致的。
清代
旗汉两类赌徒处罚轻重不同
清代律典对赌博的规定与明代一样,都是犯者杖八十,财物没收入官,官员犯罪加重处罚。但律文之外,清代还有十一条条例分别对赌博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旗人官员赌博,革职永不叙用,还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下;凡制造、买卖纸牌、骰子这一类赌具的,如果是旗人,主犯将被发配到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从犯则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如果是汉人,将主犯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从犯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的刑罚。
清代有关赌博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将犯罪主体分为旗人和汉人两类,而且对旗人处刑重于汉人。可见,清代统治者深知赌博的弊端,通过法律手段严惩沾染不良习气的本族人。
民国
擅自发行彩票属赌博的一种
民国刑法从第266条到270条都是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
法律规定:普通赌博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经常出入的场所赌博财物的行为,只需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当场缴获的赌具和赌金全部没收,那些暂时性以娱乐物品为赌注的不构成本罪;常业赌博罪指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犯此罪的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召集众人赌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三千元以下罚金。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征得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有奖储蓄或者发行彩票,也属于赌博的一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附加三千元以下的罚金;如果公务人员对以上各种构成犯罪的赌博行为进行包庇,那么就要在原赌博罪所判刑罚的基础上面加重二分之一对该公务人员进行处罚。
民国时期的刑法运用现代立法技术和理论,对赌博罪做出了规定,量刑较轻,并且引入了罚金刑,从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财产两个方面对赌徒进行制裁。
现行法律
构成赌博罪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构成分为三种情况:
为了营利聚众赌博,通过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以从中抽头渔利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否参与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向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多种有偿服务,营运商业性赌场的行为;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和挥霍来源的。
只要实施了上面的三种行为,就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赌博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附加罚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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